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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电影2017年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2-04-16 15:52:02

① 请问电影放影补贴标准是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意见》,提出到2010年,我省要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每放一场电影按照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农村电影改革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发展思路,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发行放映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的新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要建立公益放映补贴新机制,不断扩大农村电影覆盖面,到2010年实现全省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补贴费包括影片购买费(含数字电影版权费)、放映交通运输费、放映人员劳务费和数字放映设备折旧费。按照每场200元的标准,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分担。2008年达到80%的覆盖面,以后逐年增加,到2010年实现国家规定的目标

② 请问关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的某个政策

广电总局要求各地建立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资金 http://www.wenming.cn/whhmgc/2010-02/23/content_19082079.htm

③ 关于新农村公益电影的一些问题

现在农村一般只有在重大节日,或者个人有大喜的时候才会放映电影。这是一般农村的习俗。所以对于农村公益电影,基本是一块空白。如果想到农村放映公益电影,要根据各个农村不同的发展情况,制定不同的方案。

④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员到底补贴多少

这得看你是什么地区的
现在这个2131工程
国家时全力支持的
按照地区经济情况
消费高的地区 可能会补贴的多一点
这也得看当地的政府支持情况
一般当地政府强烈支持的
除了国家给的补助外 当地政府也会给一些补助的
一般放一场电影 最少都应该有100多的补助
广东某地 有的一场电影补300元
其实成本没什么的 可以忽略
基本都是纯挣的 院线公司可能在补助中也会扣店管理的费用

⑤ 农村电影2017年政策

都是一些官僚们制订的,看的人很少,浪费资源与财富,我见过没一个人看了还在放映,放映员是承包的,放映电影好象是通过卫星系统的,你放不放映会有记录,有人看没人看他不管,片子放完他才能挣到钱,制定这些政策的都是一些高高在上的人,根本不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

⑥ 国家有送电影下乡的扶持政策吗具体的是那些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一种服务基层群众的文化娱乐活动。国家扶持政策为:发放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预算等。

⑦ 河南对新农村公益电影下乡

农村电影己写入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鄣法》特别强调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保证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成果,全国各省都集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可唯独河南省委不重视不执行,不知道国家法律政策到河南咋就不起作用,真心期盼中央巡视组来河南调研指导农村电影工程。

⑧ 国家对关于拍摄微电影有哪些扶持政策吗

国家对关于拍摄微电影的扶持政策是财教〔2014〕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局、广播影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中国电影繁荣发展,提高中国电影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国电影在关键时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跨越,现就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徼、使用和管理,支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重点影片个案报批的方式,用于扶持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三、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资金支持电影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五个方面,一是推动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二是支持中国电影企业走出去;三是支持重要电影工业项目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四是资助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五是加强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
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实施中西部地区县级城市影院建设资金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通过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贴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及东部困难地区县级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地方财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县城数字影院建设的均衡发展。
六、加强和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
适应电影技术革新、产业升级的发展趋势,加强和完善电影发行放映的公共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推动电影发行放映的运营、服务和管理向现代化、智能化转变。
七、对电影产业实行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应电影企业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的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电影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
积极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电影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特点,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鼓励银行、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影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大力推进电影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上市,鼓励电影企业发行公司债[-0.01%]、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电影产业;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电影基地、企业和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
八、实行支持影院建设的差别化用地政策
鉴于影院用地来源形式多样,放映方式多样,为鼓励影院建设,可通过单独新建、项目配建、原地改建、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增加观影设施,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协议、挂牌等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一是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政府供应影院用地时,可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二是积极探索在商服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设途径及土地供应方式。市、县在供应商服用地或其他房地产用地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影院相关要求纳入出让条件,并依法明确影院建成后的处置方式。三是支持现有影院实行改造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四是鼓励其他公益场所建设适应电影放映的设施。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设备和场地的,因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供应手续。五是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六是严格影院用地供后监管。严格影院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影院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新供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各地应根据当地影院建设和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影院建设布局和总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确保影院建设有序进行。影院建设过多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影院数量,以调整优化影院布局、结构作为重点;影院建设滞后的地区,应按相关规划,积极推进影院建设。
九、狠抓落实,加强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税、金融、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电影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评估监管力度。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⑨ 农村公益电影还会纳入十四五计划里吗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五纳入”的提出和贯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5年来,许多地方积极贯彻落实“五纳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一些地方,对“五纳入”工作的贯彻落实还存在着不平衡。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实质是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明确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应专门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本地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特殊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三,要研究、探索科学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加强对大遗址的保护。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大遗址的保护发展规划,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切实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必须包括文物保护的内容。规划中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各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四、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五、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对困难地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及维修等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文物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六、为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文化经济政策及财税优惠政策(详见国发〔2000〕41号),并结合当地文物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七、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中心工作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为此,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努力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职能,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八、中央政府已建立国家文物保护部际协调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建设、文化、海关、税务、环保、工商、林业、旅游、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组成。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九、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五纳入”工作的先进地方进行表彰。对于各地方出现的损害文物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⑩ 国务院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都有哪些内容

您好!国务院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影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第三十条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第三十七条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其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施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国家鼓励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电影的境外推广。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第五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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