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划分的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划分是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⑵ 电影类作品有哪些要属于版权
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包括制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⑶ 将动画电影角色绘制为插画的著作权侵权的考量有哪些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动画电影角色形象作为美术作品的主要著作权侵权类型如下:
(一)侵犯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
二是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
在判定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再现”时,往往采用“实质性相似”标准,要求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线条、色彩等方面至少构成实质性相似。
也即,在二者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侵害复制权无疑。但在二者仅具有细小差别、主要特征大致相同且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侵犯复制权。
(二)侵犯改编权
根据“专有权利控制行为”的基本原理,我国《著作权法》对改编权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作者控制改编行为的权利。对一个作品进行改编首先需要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否则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改编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改编成果与原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即要求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智力劳动并由此产生的成果应当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多细微的差异。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劳动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过于相似,以至于缺乏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这种劳动成果就会因为不符合“独”的要求而只能被称为原作品的“复制件”,考虑的就是是否侵犯复制权的问题。所谓“创”即要求改编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
二是改编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一定的“来源关系”。经过改编的智力劳动成果与原作品内容之间应当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同时,就受众的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当在后作品的改编融入了创作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且该作品在人物造型以及穿着物的特点等方面与原作品相应部分相同,且让受众产生了“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则二者具有创作来源关系,因此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改编人将会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
虽然《著作权法》第15条只将“剧本、音乐”明确列举为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但一个“等”字表明影视作品中包含的其他作品也可能“可以单独使用”,“只要这种使用没有涉及电影作品本身,也即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7]仅是单纯的绘制动画电影的角色形象用作插画,将角色形象作为美术作品从电影中抽离出来使用,而不涉及使用电影作品自身,则无须经过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另外角色形象会在动画电影中表现出有别于其他角色的语言习惯、行为特征、性格特点、情感方式等内在的品质个性,当这些品质个性也被表现在插画中时,是否也会侵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这些品质个性的作用显而易见,它们使角色的内涵变得生动、丰满,使观众心中激发出对上述角色或喜或恶、或抑或贬的思想感情及内心评价,有利于动画电影主旨思想的完整表达。从这个意义上,人们也习惯将上述角色在动画电影中表达出的内在品质个性称为角色形象。但是,根据著作权制度“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除非上述个性品质是借用动画电影中的具体情节、画面等表达的,否则不属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绘制动画电影中的角色形象作为插画这一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将角色形象视作单独的美术作品,通过对主要特征进行比对,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构成,则考虑侵犯复制权问题,反之则判断是否会让受众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从而考虑是否侵犯改编权问题;二是依据具体的行为判断品质个性的表达是否借用了电影作品中某段情节,若不涉及这一问题,则无法主张电影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保护。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⑷ 著作权登记的类别有什么
法律分析:
1. 文字作品:以文字形式创作的作品,如小说、散文、论文等。
2. 口述作品:以口头形式表达的作品,如演讲、讲座、故事等。
3. 音乐作品:通过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创作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
4. 戏剧作品:以舞台表演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如剧本、话剧等。
5. 曲艺作品: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如相声、评书等。
6. 舞蹈作品:通过人体动作和姿态表达的艺术形式,如芭蕾、现代舞等。
7. 杂技艺术作品:通过特技、魔术等形式展示的作品,如空中飞人、魔术表演等。
8. 美术作品:以视觉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版画等。
9. 建筑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和建筑物的实体。
10. 摄影作品:通过摄影技术捕捉的视觉图像,如风景照、人像照等。
11. 电影作品:通过影像和声音结合的故事性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等。
12. 图形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以视觉形式表达的作品。
13. 模型作品:以缩小比例或等形式再现的对象,如玩具模型、建筑模型等。
14. 计算机软件:通过编程语言编写的人工智能程序和应用软件。
15. 其他作品: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本法规所定义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