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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问国外影片的引进都要经过哪些程序
电影引进审核程序
一、需送审的电影片种: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二)纪录片;(三)科教片;(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五)专题片;(六)其它电影片。
二、送审电影需提交的实物事和资料:(一)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混录对白双片;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2)审单位初审意见;(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4、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二)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原拷贝;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4)电影片内容简介;(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三)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标准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3、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四)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译制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审查程序(一)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三)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四)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五)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六)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办法:(一)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国产电影片(1)一个标准拷贝;(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2、进口电影片(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3、实物和材料齐备后,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还有其他的一些参考资料http://www.star000.com/law/142.html
这就是官方程序了!最权威的.
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中影的职能: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是国家唯一授权经营电影进口业务的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是具体承担该项业务的分公司。它的宗旨是通过电影让中国了解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它的业务对象遍及世界各地。每年它均要通过各种渠道选看全球近千部影片,从中挑选一批思想艺术水平和技术制作水平俱佳的影片献给国内观众。
同时,电影进出口分公司还肩负着国产影片的输出使命。它与国内各制片厂、制片单位,以及国外片商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为了更有效的输出国产影片,它创办了“北京放映”国产影片展映活动。它管辖的字幕译制部打印大量字幕拷贝。它将日常工作与“北京放映”结合在一起,使一批批优秀的国产影片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它是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
你问问题很细心,很好奇你为什么会对这个感兴趣,呵呵~~
3. 奥斯卡传奇《天堂电影院》确认引进,外国影片引进中国要经过哪些申批
第一,电影公司购买国外电影版权,想要国内上映,要给广电总局送审,广电有审片委员会,他们通过就能上映,就是你在电影开头看到的准映证,也叫龙标。第二,那就说明,这部电影国内没有引进。第三个,投放国际市场的电影,都会在世界范围内分成几大块,很少有全球统一的。再有国内片商也会看看该电影在国外的反应。毕竟是要投钱的
4.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引进电视节目的管理,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引进电视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和电影录像带。第三条引进电视节目均应有海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凡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必须按规定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省、直辖市电视台用于本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由该省、市广播电视厅(局)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审查批准,并按季度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备案。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数量作出规划。第五条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必须严格按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第六条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在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指导下有计划地统一进行。其交流会议应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地方管理司批准。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对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的进片价格及其国内交流价格实行限制。第八条禁止以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第九条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电视剧、电影安排应为:我国自制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引进海外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播出海外影视剧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第十条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禁止播出:
(一)本台未获得播放权的引进电视节目;
(二)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海外电视节目;
(三)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引进录像制品;
(四)从卫星地面接收站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五)违背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停播整顿;
(四)撤销电视台。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二条所列条款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除警告外,广播电影电视部还可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况的,给予停播一周至一个月整顿的处分:
(一)拒不接受警告处分,在被警告后又继续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较严重的。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况的,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分:
(一)拒不接受停播整顿的处分,在停播整顿期间擅自开播或在停播整顿后又继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引进境外电影的具体操作程序
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
工作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工作程序:
⑴《用于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工作程序:
具有国家下达引进指标的电视台将报批材料连同单位意见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⑵《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综艺、专题类)工作程序
一、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将报批材料连同单位意见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二、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将报批材料送本市广播电视局加签意见后,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⑶ 报批材料包括:
引进境外影视剧(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⑷ 引进指标内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广电局的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引进“自审自播”境外影视剧的,省广电总局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省广电局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6. ①中国广电总局引进外国电影的时候是按照什么程序来的啊 ②为什么有的电影根本不会引进只有网上有资源
第一个问题: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影片的管理,根据一九八〇年四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制止滥放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毫米、超8毫米、影片录相带和影片视盘等,以下统称影片)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
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属于非商业性影片,应予免税;属于非商业性性影片,进口后经过批准在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三条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的资料影片(包括中国电影资料馆与外国电影资料馆互相选购、交换、赠送或通过其他途径购作资料的影片),属于非商业性影片,海关凭该馆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免税放行。
进口的资料影片,如经批准,需向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四条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的专业性纪录、科教影片,属于国务院系统的单位进口的,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审批,属于地方单位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有关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核查免税放行,并将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一份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外国、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团体或个人运进给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故事片,凡属国务院系统的单位接受的,须经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属地方单位接受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电影局)审批,并抄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接受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批准文件核查免税放行。
接受单位应当将接收的影片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统一保管。如因业务上特殊需要,接受单位可以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该馆提取,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但不准外借,不准招待映出,不准拿到社会上公开放映。借鉴后仍送回中国电影资料馆保管。
进口的故事影片,如经批准在全国发行的,应由中影公司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六条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同胞等邮寄或者入境随身携带属于赠给我国个人作为业务参考的科教影片,海关应准许进口,并凭接受影片的个人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所在单位的证明信件核查免税放行。属于赠给我国个人的故事影片,一般地不准进口,海关予以退运。如遇特殊情况,由文化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处理。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工商企业派来我国的常驻人员(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文教、经济、科技专家)携带(或者从国外邮寄给他们)的影片,按海关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影片进口后应由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只限他们在内部放映;我方单位或个人不许借映。
第七条除香港长城、凤凰、新联三公司回内地拍片,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直接联系外,凡属中外或我与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合制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管理。合拍影片的进口,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中批准在全国发行的,则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进口的或走私进口的影片,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没收的影片,凡有保留参考价值的可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交中国电影资料馆保存。
第二个问题:因为中外文化的不同,所以有些电影里包含的内容并不符合广电总局对进口电影的审核条件,所以广电总局不通过审批。互联网到底是比较自由,自然会有人传播一些新鲜的东西。
第三个问题:几个月后上映是很正常的,通过审批也是要时间的。有的时候开发上就是要先在本土上映看效果再决定在哪个国家上映。可能有的影片因为社会影响等元素不被通过审核,但通过开发商的努力或社会风气和相应法规的变化,可能有的影片由符合中国文化,故又通过审核,得以到中国上映。
7.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第七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第九条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第十条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
(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念碰剧;
(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
(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四)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袭袭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录像制品及只供有线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
(六)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接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违反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四)罚款;
(五)停播自办文艺节目;
(六)撤销电视台。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条所列条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拍高兄。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纪播出节目所获利润额的三倍予以罚款。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一)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给予停播自办文艺节目的处罚。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停办文艺节目,在停播期间擅自开播文艺节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情节严重的。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地字〔1985〕962号)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0〕817号)同时废止。